轉任區長受市長指揮及公服法規範 (台灣新生報)
針對高雄市長陳菊指轉任的區長不受市長指揮監督與考核乙事,內政部表示,原任鄉(鎮、市)長進用為區長,受市長的指揮及監督,並受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規範。
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另依立法院於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故原任鄉(鎮、市)長進用為區長,依上開規定受市長之指揮及監督。
內政部指出,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同法第二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至於民眾投書認為轉任的區長會成為直轄市長的掛牌的樁腳乙事,內政部澄清,立法目的在借重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對於地方事務的了解,及其施政治理、從政經驗等方面的長才,所以規定直轄市長進用現任鄉(鎮、市)長為區長,任期只有過渡時期的四年,應該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過渡時期配套措施,民眾的意見純屬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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